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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有107077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293人。
关怀您的员工或团体成员,从关注他们的公共交通意外风险开始。无须每次购买航意险和其他短途意外险,每年只需低廉的成本,即可为您的员工或团体成员提供全面涵盖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全球保障,无论员工或团体成员因商务出差或个人出行,均可感受您为其带来的诚挚关怀。
产品特色:
à 全球保障;
à 全面涵盖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不仅限于飞机、火车、轮船;
à 特别提供意外医疗、旅程延误、行李延误和行李遗失保障;
à 保额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度身定做;
à 投保手续简便,期间无须申报。
保障利益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向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已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赔偿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团体公共交通旅程延误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班次延误或被取消,或该公共交通工具超额订位,引致被保险人的行程延误持续六个小时以上,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由此延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公共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附加团体公共交通行李延误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当该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返程目的地)六小时后,由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托运的随行行李仍未送抵 ,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因行李延误而需要紧急购买符合其日常生活标准的必需衣物和生活用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附加团体公共交通行李遗失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当该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返程目的地)四十八小时后,由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托运的随行行李仍未送抵,则该托运行李将被视为遗失。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在抵达该目的地七十二小时内,因行李遗失而需要紧急购买符合其日常生活标准的必需衣物和生活用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投保计划示例
保障利益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100,000 200,000 500,000
附加意外医疗 3,000 5,000 10,000
附加旅程延误 600 900 1,800
附加行李延误 1,000 1,500 2,000
附加行李遗失 2,000 5,000 10,000
年度保险费/人 42 87 208
备注:以上计划仅供参考,具体计划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度身定做。
以上价格仅为标准计划,可以根据客户人数给予团体折扣,具体价格以最终核保报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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